泰國財政部與內政部日前達成一致意見,表示新年後將實施土地與建築物徵稅,規定將公寓套間或建築物放租作居住用途,劃一收取 0.02% 稅率,即每 100 萬銖(約 26 萬港元)僅收取 200 泰銖(約 52 港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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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原定新頒的土地與建築物稅條例,從明年元旦起,規定擁有第二座房屋或公寓套間的公民須上繳稅務,如「二房」為自住的住宅須繳付稅率 0.02%,如出租則視為「商業用途」,稅率增加至 0.3%,即房價每 100 萬銖(約 26 萬港元)要繳交 3,000 泰銖(約 780 港元)的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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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《泰國世界日報》報道,為避免日後徵收稅務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,財政部常務次長巴頌與內政部協商後於 12 月 25 日透露,在不改變法律的原則的情況下,將修改原定的收稅規定。不論公民擁有的第二座房產是自住或出租一律視為「住宅用途」,劃一徵收 0.02% 稅率。
巴頌也表示,若出租的房屋被用作商業用途如商店,則該房產將視為「商業用途」,並須繳付 0.3% 的房屋稅。若為合法持有的第二座房屋或土地用作農業用途,尤其是作為耕地,徵收的土地稅將降至 0.01%。
巴頌表示,這項改變是依照執法的便捷,為節省人為判斷造成爭議問題。經過財政部及內政部商議後,徵收房屋與建築物稅是視乎該房屋和建築物的最終用途,雖然出租房屋是一種商業行為,但其收入會按個人所得稅徵收,不會造成稅務重疊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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